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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4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街道**酒店登记入住**房,并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孔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由赖某某购买的毒品“K粉”,上述人员尿液检测结果基安非他明-冰毒类、MDMA-摇头丸类呈阳性。

2019年8月4日5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酒店8001房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和吸毒人员赖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孔某某,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吸毒工具、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赖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本案涉案款物一份。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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