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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0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3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的住处两次容留董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在上述住处三次容留汤某某与其一起注射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29日,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1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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