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乡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巷**村**组,住宜章县玉溪**公司。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涂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来到被告人龙某某在宜章县玉溪**公司院内租赁的一套房间内卖淫。三人每次卖淫后抽取20元钱作“台费”交给龙某某。7月2日晚21时许,三人正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宜章县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