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2011年12月30日,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融水县融水镇“金色年华KTV”订好809号包厢后邀请朋友黄某某、肖露雪、赖某某等人过来喝酒玩乐。在唱歌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外出购买了一包K粉氯胺酮和一包“茶叶”(冰毒)回到包厢内,然后龙某某与黄某某、肖露雪、赖某某将“K粉”倒在一张纸币上,拿另一张纸币卷成管状轮流用鼻子进行吸食,吸完后龙某某又将“茶叶”(冰毒)倒在茶壶内兑红牛饮料,然后上述四人一起喝完。
4月28日凌晨3时许,龙某某、肖露雪、赖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金色年华KTV”809号包厢内被融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上述四人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等快速检测板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龙某某对其在“金色年华KTV”809号包厢内容留肖露雪、赖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复印件、消费账单复印件;3.证人黄某某、肖露雪、赖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测样品提取笔录、验尿结果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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