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0114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州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至2月29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越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越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多次容留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万平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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