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被遂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禁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三次在遂平县泰安路忆家宾馆开房,容留魏某甲、魏某乙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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