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雁江区**街**宿舍**号的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雁江区**街**宿舍**号的的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雁江区**街**宿舍**号的的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4.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雁江区**街**宿舍**号的的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田某某冰毒。
5.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雁江区**街**宿舍**号的的出租房内容留周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资料;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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