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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街道**村**,住番禺区**街**房。200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30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街**房内吸食毒品,2018年10月28日、10月30日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该房内吸食毒品。2018年10月30日晚上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及吸毒人员蒋某某、陈某某,现场缴获四小包疑似毒品物,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经鉴定,上述四小包物品分别净重0.53克、0.31克、0.61克、0.14克,前三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第4小包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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