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65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下旬至2017年11月上旬,被告人龙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红绿灯附近的一无牌出租房6008房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太平庄鸿兴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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