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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哈尼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镇**村**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惠州市仲恺区,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恺六路288号五楼503房出租房(下同)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3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3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2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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