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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己居住于湖南省凤凰县**农贸市场对面的出租房内3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龙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出资600元用于冰毒购买,同年6月2号乘车到麻阳县外号叫“勇仔”的人手上购买冰毒(至少有0.5克)后便与龙某某相约在龙某某位于凤凰县**农贸市场对面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2、2020年7月6日上午,杨某某邀被告人龙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龙某某答应并转给杨某某500元。后,杨某某从麻阳外号叫“勇仔”的人手上购得600元(至少0.5克)毒品,同日中午拿到毒品后杨某某邀请龙某某中午来自己家里吸食冰毒,同日下午,龙某某下班后邀约杨某某去自己位于凤凰县**农贸市场对面的出租房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30日上午,杨某某联系龙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龙某某答应并转给杨某某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杨某某从麻阳外号叫“勇仔”的人手上购买了600元(至少0.5克)冰毒。拿到冰毒后杨某某邀请龙某某中午来家里吸食毒品,同日下午,龙某某下班后邀约杨某某去自己位于凤凰县**农贸市场对面出租房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及杨某某在凤凰县**镇**路经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对龙某某行政处罚及强制戒毒决定文书;2.另案处理人杨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杨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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