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46********,水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暂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街**楼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27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至2020年0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先后在三都县都江镇街上排长关(地名)熊某某家“某某宾馆”楼下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利用都江镇赶场天容留韦某甲、潘某某、韦某乙、杨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每次收取10元床位费,从中非法获利共计叁千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2、违法所得清单;
3、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4、证人韦某甲、潘某某、杨某某、韦某乙、熊某某证言;
5、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费用3000元,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又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75****。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光碟壹拾伍张;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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