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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足浴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 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谭某某(批捕在逃)自2019年6月至9月,在果园路经营**足疗店期间,容留卖淫妇女杨某甲、甘某某等人在**足疗店内卖淫,并提供出租房屋给卖淫女与嫖客高某某、侯某某、杨某乙等人多次发生性交易,其中谭某某与卖淫妇女谈好嫖资按照三七进行分成,被告人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数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底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侯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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