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邓某某(已判刑)、吕某某、程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镇**社区**酒店**酒吧的卡座喝酒。期间,因吕某某一方有人走上舞台吸烟时不听酒吧安保人员劝阻而发生争执并打砸酒吧的设施。随后双方走到**酒吧门口相互争执对峙,继而发生打斗。期间,龙某某伙同多人用拳头与保安对打,后邓某某伙同多人持自制长砍刀与保安对打。过程中,保安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被打伤。2019年9月23日,龙某某在东莞市**镇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全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及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8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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