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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房。2017年5月11日、2017年7月13日、2018年1月11日因吸毒分别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19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害人徐某丙在邵阳市双清区成立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主营铁皮柜的生产、销售,与徐某丁(已判决)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为此徐某丁出资18000余元委托蒋谋谋(已判决)组织社会人员对徐某丙进行人身威胁,要徐某丙退出该行业或离开邵阳。尔后,蒋谋谋多次纠集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到徐某丙处对徐某丙进行恐吓威胁,其中龙某某两次到徐某丙处对其拍照威胁,2018年3月28日,在蒋谋谋要求下,被告人龙某某再次组织王某某等九人乘车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威胁、殴打徐某丙以及其妻子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厂房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徐某甲、陈某某、胡某甲、徐某乙、彭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胡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徐某丁、蒋谋谋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多次恐吓、一次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三百三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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