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龙某某的同居女友庞某某因劝龙某某少喝酒,龙某某没有听而离开。5月10日凌晨4时许,龙某某因暂时没有找到庞某某觉得心情不好,遂去到本市东坑镇初坑村迈思普厂南门对面路段任意损毁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发泄情绪,损毁被害人丁某甲的一辆缤智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1077.23元);损毁被害人杜某某一辆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938.98元);损毁被害人何某某一辆丰田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1329.11元); 损毁被害人甘某某一辆英菲尼迪牌小型(维修价值3959.01元);损毁被害人余某某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935.20元);损毁被害人曾某某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1097.24元);损毁被害人丁某乙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1128.56元);损毁被害人韩某某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维修价值1458.25元);损毁被害人奉某某一辆观致牌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维修价值774.55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丁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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