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彝族,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5********,文盲,昭阳区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窜至昭阳区**办事处**小区**烧烤店内,用啤酒瓶、洋铲无故将在店内吃东西的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打伤,此时被害人周某某到**烧烤店准备购买夜宵时发现店内有人打架,其躲到旁边之佳便利店内,龙某某打伤李某某、邓某某后进入之佳便利店内把周某某殴打昏迷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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