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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7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巷**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朋友周某甲等人在桂阳县“金麦克KTV”669号包厢醉酒后,无理要求服务员段某某陪舞喝酒被拒,后段某某将此情况告知“金麦克KTV”前台工作人员周某乙,却被周某甲听到,为此周某甲要与段某某理论,争执中段某某被周某乙劝离,被刚从包厢出来的龙某某看见,龙某某不问事由无故将周某乙打伤,又将前来劝说的“金麦克KTV”的工作人员邱某某打伤,导致“金麦克KTV”秩序一片混乱,后接警赶来的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将龙某某抓获。经鉴定,周某乙、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龙某某委托他人赔偿了周某乙、邱某某的损失,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周某乙、邱某某病例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段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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