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为收取清镇市红枫湖镇大冲村水基马家湾码头隆顺船队20%的营业款,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的授意下,驾驶车辆带领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到水基马家湾码头找到刘某甲,对刘某甲的船只进行打砸,导致船只驾驶室玻璃、铁框等不同程度受损。龙某某和某某用砍刀抵住刘某甲,威胁刘某甲不准动,并说如果以后再看到刘某甲在该处停船还要再砸。后刘某甲因惧怕李某某势力,自己花钱修理被砍坏的船只,并且不敢再在水基马家湾码头经营游船。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游船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2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持刀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娜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