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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老五、武记、武哥),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0********,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我市板芙镇新兴四街二横巷34号非法开设的赌场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并引起多人围观,后被告人龙某某及范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与多名围观人员(身份不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龙某某及范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逞强耍横使用砍刀等与对方斗殴并砍伤在场人员被害人杨某(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李某东(经法医鉴定,李某东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30 日中午1时许,公安人员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美的卓越楼盘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昂

二О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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