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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7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汽车站周边找工作,有一男子称有份日结包吃包住的工作,龙某某遂跟随该男子及其同伙到宝安区**村一旅馆入住。后龙某某将个人身份证提供给该团伙,该团伙用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三家公司,后龙某某配合对方利用上述三家公司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其中包括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松岗支行,卡号为442501000064********的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龙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营来执照等文书以及三个银行对公账户卖给了该团伙。经查,截止目前为止,442501000064********账号为三单以涉嫌诈骗立案的案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为575300元人民币:

1、王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王某某向花旗集团APP投资后无法提现,期间,其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442501000064********)转账150000元人民币。

2、曾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曾某某向花旗集团APP投资447300元人民币后无法提现,其中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442501000064********)转账395300元人民币。

3、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向花旗集团APP投资18.2万元后无法提现,其中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442501000064********)转账3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442501000064********)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收入人民币1676687元。

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区**工厂**号楼门口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凯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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