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路口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8年年尾开始,不定时在其位于吴川市**街道**村**副食商店内为一个男子上线庄家收受“六合彩”投注赌博,共收受“叶某甲”等二十二人不同金额的投注共数十期。龙某某在2019年12月14日第138期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2379元,总共接受投注金额约10000元,其非法营利总共约1000元。后于2019年12月14日在吴川市**街道**村**副食商店被抓获,当场查获其华为手机1部、六合彩磅码单60张和汇总单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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