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区。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受“大牛”(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余某甲、余某乙、龚某某、帅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APAY支付平台绑定多个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赌博网站走账,并按赌资流水0.1%提成牟利。期间,被告人龙某某等人账户多次与罗某某(已判决)、农某某(已判决)等人经营的ALOOPAY支付平台交易往来,共同为赌博网站走账。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龙某某尾号为9671的工商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2,995,052.70元,尾号为6418的招商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1,334,696元;帅某某尾号为“9780”的建设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561,791.82元;戴某某尾号为“3375”的农业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3,331,342元;余某甲尾号为“1399”的浦发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1,520,467.12元;余某乙尾号为“2666”的招商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走账2,152,544.79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白马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18年底伙同他人建立ALOOPAY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走账牟利的事实。
2.证人农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先后注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并将公司及本人账户交罗某某等人帮助赌博网站走账的事实。
3.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1月经被告人龙某某介绍,负责召集余某乙、龚某某、帅某某等人,分别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绑定APAY平台为赌博网站走账牟利的事实。
4.证人余某乙、龚某某、帅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龙某某与上述人员共同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赌博网站走账牟利的事实。
5.重庆科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余某甲、余某乙、龚某某、帅某某等人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按“补单”“下发”等指令向指定账户转账的事实。
6.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龙某某等人账户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农某某本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以及龙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走账金额情况。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明本案案发及指定管辖情况。
8.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龙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到案经过。
9.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大牛”介绍,伙同余某甲等人通过提供银行、支付宝账户绑定APAY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走账,并按账户流水0.1%提成牟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提供银行、支付宝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检察官助理:李钟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辩护人曹蕾,联系方式1891777****。
3.侦查卷宗十六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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