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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4月8日20时至23时许在桃江县**镇**村租用熊某某家民房,邀集詹某某、邱某某、薛某某、丁某某等24人开设赌场,进行100元起押、上不封顶的“三公”赌博活动。2020年4月8日23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4人,涉案赌资九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龙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邱某某、薛某某、丁某某等33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宽处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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