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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92********,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原广州南站安检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号**户,2019年5月23日因赌博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缴纳900元代理费取得一款名为“**”的网络赌博手机APP的代理权,并利用“闲聊”手机聊天APP建群吸纳赌博人员聚众赌博。其在“**”上通过支付2.4元购买房卡开设网络赌博“房间”,供群里赌博人员打麻将赌博,每场抽取6元房费,并利用“闲聊”、微信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及收取房费渔利。经统计,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24日,龙某某收取房费渔利累计155412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因患眼疾做手术,遂让其表姐蒋某某(另案处理)帮其代为管理手机赌博APP账户及赌博群四个多月。蒋某某将收取的房费全部交给龙某某,自己并未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退赃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闲聊群有关资料、银行流水、龙某某、蒋某某闲聊账户收发红包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其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顺武

检察官助理:陈呈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区**里**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捌佰叁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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