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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一款名为“大亨互娱”境外网络赌博软件,纠集赌客采取打“斗牛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截止2020年8月3日,龙某某通过开设网络赌场共计获利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尚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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