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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开设赌场罪)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龙军,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兴社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龙某某在长顺县民族中学对面*小区*门面开了一间**台球室,并在室内设置有电子游戏机5台供未成年人使用。2019年9月10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台球室进行了查处,现场扣押电子游戏机5台,游戏币若干。经过长顺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扣押的游戏机认定为八台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查获经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辩论笔录: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供学生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忆娴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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