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1********,苗族,大学本科,职业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镇**楼,因涉嫌强奸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绥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手机“陌陌”认识,成为好友。龙某某自称叫邵某某,是长沙人,28岁,在长沙**公司和一家汽车美容公司,有时会到绥宁洽谈医疗器械业务,两人加了微信,龙某某的微信昵称为“Alex”,赵某某的微信昵称为“沉”,通过手机微信和“陌陌”聊天,聊天中赵某某说想找个人结婚,要办场隆重婚礼,想买房还差十万块钱,龙某某表示钱没问题,在绥宁全款给赵某某买套大房子。4月份的一个晚上龙某某讲在绥宁,喊赵某某到河边聊天,后来他喊赵某某去宾馆,赵某某不肯去,之后赵某某就回家了。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10点左右,龙某某发微信、打电话告诉赵某某,他住在长铺子“大城小爱”宾馆,要赵某某过去聊天并帮他送一个打火机,赵某某在宾馆聊了一会天,然后回家了。10月2日两人通过微信聊天,聊天内容有谈恋爱、买房等。赵某某还要伍某某核实龙某某讲的汽车美容公司,下午5点44分,龙某某发微信问赵某某说当天或第二天去绥宁,赵某某说都可以。8点34分龙某某发了个武靖高速绥宁关峡收费站的位置截图给赵某某(其实龙当天一直在绥宁县人民医院上班),9点8分打电话给赵某某说,在绥宁柏顿大酒店开了一个小房间,要赵某某到伯顿大酒店303房聊天,当时赵某某在水务局旁边伍某某的广告公司聊天,赵某某就让伍某某开车送她到柏顿酒店,并要伍某某在下面等,上去聊一会天就下来。9点23分赵某某进入柏顿酒店,在303房间,龙某某光着膀子,腰以下围了一条浴巾,然后赵某某就坐在沙发上,龙某某当时坐在床沿上,赵某某讲谈男朋友是要双方都见家长的,龙某某讲可以,但要第二天才能见家长,接着龙某某要赵某某坐到他床边上聊天,赵某某就坐到了床边,龙某某讲明天早上见家长,要赵某某晚上在303房间睡,赵某某说要回去睡,龙某某就用手把赵某某按倒在床上,然后压在赵某某身上,赵某某用手推,推不动,赵某某边哭边求龙某某放过她,龙某某还是压在她身上,把赵某某的裙子捞上去,扯她的内裤,赵某某用手抓住内裤不让他扯脱,龙某某猛地一用力把赵某某的内裤脱了,将阴茎插进赵某某的阴道,赵某某用力在龙某某后背肩膀上用手抓了两下,龙某某趴在赵某某身上抽动几下后把精液射在其阴道内,随后赵某某穿好内裤,到卫生间整理,用卫生纸擦拭下身并垫在内裤内。赵某某从卫生间回到房间后,龙某某要赵某某在303房过夜,赵执意要回家,两人僵持了约半小时后,赵某某于11点34分离开柏顿酒店。11点36分龙某某打电话给赵某某,第一次显示呼入时间为1秒钟,紧接着龙某某又打了第二次,这次通话十分钟,赵某某将通话内容录音。11点47分赵某某给伍某某发信息问伍某某是否认识律师,说被强奸,要报警。之后伍某某通过微信发被强奸怎么处理的资料给赵某某,10月3日凌晨一分十六秒赵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当晚将龙某某从宾馆带走,并提取303房间的床单,烟蒂,赵某某内裤及阴道擦拭物。经鉴定,从烟蒂及赵某某阴道擦拭物中检测出DNA分型与龙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上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46x_。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陌陌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背被害人赵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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