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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现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自己黑色现代小轿车行至汉川市****附近时,遇被害人张某身着粉红色睡衣招手示意停车时,被告人龙某某驾车将张某带至自己在汉川市**镇**大道经营的"****"餐馆二楼一房间内以提供住宿为名和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告人龙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智障(精神不正常),仍在“****”餐馆二楼房间内趁提供食物之机,分别于早、晚再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经孝感市康复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伴精神症状),性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物证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龙某某、张某户籍信息,龙某某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汉川市精神病医院门诊处方等书证;5.精神病、现场物证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精神发育不全,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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