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抢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2002********,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龙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等人在惠阳区新圩****宵夜档吃宵夜喝酒。结束返回住处途中,马某遇见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的被害人李某,心生不悦,先是上前理论推搡,之后与被告人龙某某等人使用拖鞋或者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抢走被害人右手紧握的手机后离开现场。

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惠阳区新圩镇****出租屋**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对他人使用暴力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