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26日18时许,郭某某(被告人龙某某的妻子)与其继母苏某某及苏某某的亲朋好友周某某等人因在**区**村*家湾附近一池塘捕鱼的问题发生争执、拉扯、推搡,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龙某某见妻子郭某某被欺负,气急之下将在场的被害人周某某殴打致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周某某外伤致5-10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病历资料、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来
检察官助理:肖枫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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