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龙**,男,1981年12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1121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号,住罗平县罗雄街道龙门新景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龙**在罗平县城龙门新景小区门口向龚*讨要欠款时,与龚*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告人龙**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龚*左下腹部。经罗平县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此次受伤伤情构成轻伤二(贰)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龚*陈述;2. 证人周**证言;3.被告人龙**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户口、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现住罗平县罗雄街道龙门新景小区***号。电话1518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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