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凯晖物流城仓库的一堆约1米高的铝材上睡觉,后因被害人黄某某指责其不去卸货在休息的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挑衅。接着两人(龙某某在铝材堆上,黄某某在地面上)各持铝条互相挥舞,然后龙某某从铝材堆上下来与黄某某继续互相殴打。期间,龙某某用铝材条敲打被害人黄某某左额头,致其左额头凹陷性骨折并局部软组织肿胀;黄某某用铝材敲打龙某某的手臂、背部、腹部,致其多处受伤。后两人被在场群众劝阻停止互殴,被害人受伤后报案。2020年8月10日龙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代龙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0000元,黄某某收到款项后出具谅解书对龙某某表示谅解。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铝材条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