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于2020年5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的妻子卢某某称被杨某某借故摸其胸部,龙某某听后拿一根钢筋来到杨某某家责问,两人发生争执后龙某某持钢筋将杨某某的右手及左手指节等部位打伤。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左第4指骨中节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钢筋的照片、被害人手臂受伤的照片等;2.证人卢某某、孔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如依法赔偿被害人到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浩源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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