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彝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0709381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期**村**号**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号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昭阳区**乡**村委**村龙某某家门口的坝子里发生口角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龙某某将吴某某打伤。经鉴定:吴某某右上唇裂伤及左侧血气胸之损伤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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