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附近,被告人龙某某因和胡某发生争执后动手打了胡某,胡某便请黄某过来帮忙,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刘某、熊某甲、熊某乙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致黄某左鼻骨骨折,上颌额窦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胡某、马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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