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地下停车库因停车问题与该栋业主彭某某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彭某某左脚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180084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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