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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罪)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76********,彝族,小学文化,杏坛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工业区**厂员工宿舍**房喝酒,被害人比么某某想关灯睡觉,两人因开关灯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龙某某持菜刀挥砍被害人比么某某,后被害人比么某某跑出宿舍,被告人龙某某追出去,两人在走廊上继续扭打,被告人龙某某用灭火器砸向被害人比么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比么某某全身多处创口及划伤,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二级,是否达到轻伤一级或以上,待伤愈稳定后进行复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龙某某的辩解;2. 被害人比么某某的陈述;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 物证;5. 书证;6. 勘验、辨认笔录;7. 鉴定意见;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梅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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