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交警队一楼**车行。因故意毁坏财物,2019年5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机家属楼院内,被告人龙某某与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龙某某殴打刘某某,并将刘某某驾驶的黑A5****宝马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副驾驶玻璃、右后三脚玻璃砸碎,机动车工作台音响系统等配置砸毁。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砸毁宝马车损为人民币13 500元。
经侦查,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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