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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龙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因不满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其日常使用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村**号门前车位上,遂于2020年8月4日04时47分左右,使用钉子将两名被害人分别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车辆车身刮坏。经鉴定,上述两车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294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亲属代为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车辆受损评估及价值鉴定;8.现场监控录像;9.收条、谅解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 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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