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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租住凯里市**巷道**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58分、4月4日20时15分,被告人龙某某为泄私愤,分别二次到凯里市北京西路佳惠超市旁的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金泉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大厅内用石块砸毁4号、3号ATM自动取款机。2020年4月5日,龙某某再次到该行门口被工作人员肖某某发现,随后肖某某与王某甲将龙某某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龙某某砸毁的自动取款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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