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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宿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预谋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后,以微信名“上山观海”加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名“上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好友,该以黄某某公司与**、**等公司合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进行举报相要挟,向黄某某索要钱款。2020年4月20日,黄某某向龙某某提供的“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万元。后龙某某再次索款并使用微信名“呆萌的妈”继续施压,因黄某某再未转账,该将索款金额将至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龙某某将人民币8万元退还黄某某,黄某某对其谅解。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有部分金额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检察官助理:杨翀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居住于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17号单位宿舍;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一百八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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