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家住荔波县**街道**栋**楼**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街道**栋**楼**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23时11分许醉酒后驾驶贵HL****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荔波县玉屏街道环城东路官塘路口+4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3.52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全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我国道路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龙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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