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26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和张姓工友在隆回县**乡某一路边,一同饮用邵阳大曲,龙某某饮用三两邵阳大曲。随后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男式摩托车离开,行驶至隆回县**镇**村街上路段时,与对向刘某甲驾驶的湘******轻型自卸货车、罗某某驾驶的湘******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0782****、1323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
鉴定人名单:高某某、李某某。鉴定单位: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名单:尹某某、谭某某。鉴定单位:湖南**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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