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和龙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因为在*****酒吧喝酒时与同台的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龙某某伙同龙某某在奥斯卡酒吧门口对陈某某进行殴打。事后,被告人龙某某和龙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出于解气,又在奥斯卡酒吧门口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陈某某跟同学陈某甲趁两人不注意时逃跑,被龙某某和龙某某抓住,然后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将陈某某、陈某甲二人带至黄坡**商场门口、隔壁的洗车场门口和****烤吧门口,多次对陈某某跟陈某甲进行殴打。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吴公(司)鉴(活)字【2019】10022号伤情鉴定书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吴公(司)鉴(活)字【2019】10023号伤情鉴定书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多次殴打未成年人,至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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