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前往石门县**乡。在途经慈利县**乡时,因无证驾驶被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了其车辆。龙某某遂搭便车到达石门县磨市镇**村。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步行至**村九岗片一橘园路边时,见到路边停靠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车上钥匙未抽,龙某某见四下无人遂起贪念,将被害人向某某所有的一辆红色福田牌五星三轮摩托车发动偷走,并骑至**乡。

次日中午,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从**乡准备返回**镇家中,在途经**镇**村路段时,被群众发现其所骑三轮车系被害人向某某的失窃车辆,于是将龙某某扭送至石门县公安局磨市派出所。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机动车购买发票、注册信息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超

检察官助理:徐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