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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1********,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26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平时游手好闲又嗜好赌博,因无稳定收入,遂伺机盗窃。自2020年5月以来,龙某某窜至茶陵县城入户盗窃财物,共盗得现金7000余元,香烟、酒、金银首饰等财物若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窜至茶陵县**街道**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0时许,龙某某在一条巷子内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后,将李某某家一楼厨房窗户外的防盗网用手扳断进入屋内,在房屋一楼卧室衣柜中盗窃现金7000余元和香烟等财物,随后龙某某又窜至到二楼一间卧室想继续实施盗窃,当其打开二楼一间卧室房门后,被该卧室内的李某某之女段某甲当场发现,龙某某遂丢弃香烟,迅速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窜至茶陵县**街道**街寻找盗窃目标。当其发现一栋三层房屋的大门紧锁,随后龙某某先翻墙进入后再破窗窜入陈某某家中盗窃,从陈某某家的卧室内窃取香烟、酒、黄金首饰等财物。当龙某某逃离现场时,被附近居民单某某发现并拨打110报警。经鉴定,龙某某盗窃的部分物品价格为30493元。

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龙某某身上搜出部分盗窃的首饰。后龙某某让妻子谭某某将其藏匿的香烟、茅台酒、首饰等赃物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将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黄金首饰称重照片、被盗香烟、酒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颜某某、谭某某、曹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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