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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25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象州县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龙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与罗某某购买其位于象州县**乡**村民委**村的“塘边”、“大窝”、“马西”等处桉树林,面积约7亩。当月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民工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砍伐上述林地的尾叶桉林木。同年4月17日,龙某某雇请黄某甲、黄某乙驾车运输木材去销售,在装运木材的过程中,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查测算,龙某某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象州县**乡**村民委**村2林班18小班、6林班7、13、26、32小班,总面积为0.51公顷(7.65亩),总蓄积量为29.94立方米。

2019年4月25日,龙某某到象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在现场查获的木材20.3825立方米,经变卖所得款11500元人民币暂存于该局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传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387828****。

2. 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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