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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哈尼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3日被普洱市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先后向澜沧县酒井乡、糯福乡村民购买村民所有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共计909株,活立木蓄积403.7立方米。2019年1月21日、1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组织车辆将在钟某甲家滥伐的林木从酒井乡运往澜沧县木材厂途中被查获。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向酒井乡岩因村东佛一组村民刀某甲家购买小地名为“广东良”(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波某甲)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96株,活立木蓄积41.5立方米;

2、被告人龙某某向酒井乡岩因村东佛一组村民刀某乙(傣名岩某甲)家购买小地名为“发拉回延波依过”(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波某乙)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137株,活立木蓄积69.4立方米;

3、被告人龙某某向酒井乡岩因村东佛二组村民张某甲家购买小地名为“寨子边”(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乙)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49株,活立木蓄积35.6立方米;

4、被告人龙某某向酒井乡岩因村帮播新寨村民钟某乙家购买小地名为“片倮多含”(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钟某丙)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17株,活立木蓄积7.4立方米;

5、被告人龙某某向酒井乡岩因村帮播新寨村民钟某甲家购买小地名为“湖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人为钟某丁)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20株,活立木蓄积11.4立方米;

6、被告人龙某某向糯福乡勐宋村东漂小组村民刀某丙家购买小地名为“糯达胆”(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岩某乙)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229株,活立木蓄积82.7立方米;

7、被告人龙某某向糯福乡勐宋村东漂小组村民岩某丙购买了岩某丙转卖的同村村民刀某丁家小地名为“糯达胆”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150株,活立木蓄积84.7立方米;

8、被告人龙某某向糯福乡阿木戛村户糯小组村民李某甲家购买小地名为“都夺科”(林木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乙)的林木后进行砍伐,砍伐林木211株,活立木蓄积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移送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查获的林木现扣押于澜沧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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