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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3********,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某某乡某某村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其本村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四组“屋背后”山场用其购买来的一套电网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共捕获到野猪2只、野山羊1只,并将捕获的野猪肉部分销售给当地村民,其余部分皆被其邀请本村村民及其个人食用完毕。经鉴定,该套工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禁止的电击捕猎工具:电网。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骆驼牌直流电瓶1个、威丰牌大功率智能稳压器1台、电源导电线4根、塑料钎杆23根、导电铁丝80米;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龙某乙、龙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三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洪文

检察官助理:欧平梅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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